(一)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
1.旅行社的设立:
《旅游法》第28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行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同意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需经营两年以上,无违规记录,向省级以上部门申请。
2.分支机构的设立:
依据《旅行社条例》,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旅行社,在向分社或者服务网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是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3.旅行社的变更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原则和经营范围
1.经营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经营范围:
境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和其他旅游服务。
(三)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保证金和责任保险
保证金制度,
责任险制度。
成都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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