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向开发商支付更名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合同约定更名需收取更名费是合法的。不过如果开发商超出约定标准收取更名费,则多收的金额可以要求退还。
书节选:
认为,本案中,郑某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向郑某收取更名费80000元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尽管郑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更名费项目进行约定,但从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上看,华某公司与各认购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均明确约定:认购人不得随意转让认30000元,尽管本案的更名情形与该条款约定的更名情形不同,但更名本身并未导致华某公司实际产生其他具体支出或损失,华某公司也未能举证更名费的实际用途,故华某公司向郑某主张更名费80000元确实高于郑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的合理预期,郑某主张其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标准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更名费达成的合意应为30000元。华某公司已收取郑某更名费80000元,超出部分50000元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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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一次性转让几十年的房屋使用权,就属于买卖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一次性转让40年房屋使用权的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
书节选:
关于本案案由。根据该合同的约定,狮某公司将涉案房产40年的使用权以19万元的对价出让给庾买家。该合同并未约定相关租金标准,而是约定出让总价,且约定的使用年限长达40年,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结合西某公司与合和公司就代理销售涉案房产的相关约定,该合同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故本院认定庾买家与狮某公司达成的合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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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商品房楼花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楼花就是卖家向开发商买的商品房还没出房产证,就直接转手卖给了买家,约定到时房屋出房产证了,就直接过户到买家名下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主张签订合同时买家还没有购房资格,故楼花买卖合同无效,就认定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只是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
书节选:
针对王买家与邓卖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中,王买家与邓卖家于2018年5月2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其次,商品房限购政策系针对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宏观调控措施,而不是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王买家没有购房资格虽然会影响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不会因此导致《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无效。后,王买家已实际按《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向邓卖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66万元,邓卖家亦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王买家作为房居间)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邓卖家主张《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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