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儿子借用父亲的名字买房,父亲去世了房子被继承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儿子有证据证明当初是借名买房,可起诉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至自己名下。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去世后,名下房产被过户到两个儿子名下(不知道什么原因二儿子当时没提异议)。后二儿子起诉大儿子要求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理由是当初是自己借父亲的名义买房,房款全是自己出的。一审认为二儿子出资买房,但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还是不能证明是借名买房关系,驳回二儿子请求。二审认为父女间借名买房,不签协议也是正常的,房款的确是二儿子出的,可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大儿子配合过户。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俞父与俞二儿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的问题。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及税费均由俞二儿支付。其次,俞二儿持有其与出卖方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中介公司签署的《服务收费确认书》及收款收据。后,俞父与俞二儿系父子关系,直系亲属之间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俞父与俞二儿之间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并不违背常理。综上,俞父与俞二儿虽未就案涉房屋签署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结合案涉房屋的房款及税费支付情况、房款来源、购房合同签订情况等因素,俞二儿主张的借名购房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根据、俞二儿借用俞父名义购房及俞二儿具备购买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资格的情况,故应由俞二儿、俞大儿共同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俞二儿一人名下的手续,而因此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由俞二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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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视频拍的遗嘱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有效,需立遗嘱人意识清醒,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相关法条:
《典》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可以看出,法律允许以的形式立遗嘱,视频立遗嘱就属于录像形式,是为法律所承认的。要看其有无法律效力还要对其有效要件加以判断: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只有满足了上诉有效要件,并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视频所立遗嘱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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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人快去世时子女拍摄的遗嘱视频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视频遗嘱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有效,需立遗嘱人意识清醒,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下面这个案件,子女在父亲病危意识不清的时候拍了视频,视频里父亲已经不能完整说话,只能说是,好。且就该两个子女在场。终认定该视频遗嘱无效。不得不感慨某些人重金钱,轻亲情的凉薄。父亲都快去世了,竟然还逼父亲改变之前的遗嘱,哎。
书节选:
黄二女、黄五儿提供黄父生前视频五段,主张黄父已撤回公证遗嘱内容。在视频中,黄父表达困难,黄五儿陈述后,其表示“是”、“好”“对”等。其中涉及遗产分配的视频在场人为继承人黄父、李母、黄二女、黄五儿。李母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李母在黄父病重快不行、不清醒的情况下,通知黄二女、黄五儿等人过来,其当时在场,但不知道黄二女、黄五儿等人要拍摄视频。五段视频并非一并录制,五段视频表现的黄父的精神状况明显不同,在黄二女、黄五儿等人提出说做财产分配时,黄父的精神状况极其不好,已经进入懵懂状态,只能简单的什么事情均说好,没有其他表述方式。同时,所谓的遗产分配的内容,都是黄二女、黄五儿等人提出,属于诱导型的陈述,并非黄父亲口表述。黄二女、黄五儿提交的录像没有见证人,均是其在场自行陈述的分配方案。黄二女、黄五儿等人是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李母对此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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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录音遗嘱怎样才有效?
张静律师解答: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就有效。
书节选:
钟父于2020年12月21日录制了视频遗嘱,继承法对视频遗嘱没有作出规定,可按录音形式遗嘱进行审查。《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的视频中钟父清晰表达了遗产处理的意见,有三名见证人在场,且三名见证人在庭审期间到庭陈述见证钟父定立遗嘱的过程,虽然三见证人陈述的细节有部分出入,但不排除是记忆误差的可能性,因此,本院认定该遗嘱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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