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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陈于2019年3月入职某传媒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每月月底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形式发放小陈上个月工资和提成。2019年3月至7月,小陈因身体原因每月住院4天至22天不等,共计住院43天,公司未发放其住院期间工资。2019年7月底,小陈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等。
法院裁判: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法院认为,小陈所提供的劳动内容为传媒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传媒公司存在向小陈发放劳动报酬、缴交社保的情形,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故小陈与某传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传媒公司应向按广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小陈支付病假期间工资。
说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法院首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约定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劳动者亦提供了相应诊疗记录、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证明确因病休假,故法院最终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为依据判决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这也是审判实务中的通常做法。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3.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5.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6.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劳动者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另外,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了病假、事假工资支付标准,以约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法定标准。
关于我司: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我司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是一家拥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全国连锁、集团化运营的人力资源公司。目前全国有83家分公司,至今已有20年的行业服务经验。
本公司立足于广州,业务辐射全国各省市,致力于为全国各地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人事外包、业务外包等人力资源解决方案。为分散型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为员工流动性较大的集团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人事外包服务,可提供方案帮助企业防范风险、节省成本。
公司秉承:客户至上、互利共赢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诚信合作”、“规范经营”、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解决客户的根本需求,为客户带来更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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