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7年入职陕西某物业公司,被安排从事门卫工作。双方于2018年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尾页附有李某书写的承诺,内容为:“本人自愿不交养老保险、医疗等福利,本人在工作岗位区域发生任何意外的,责任自负,与公司无任何关系。”2018年12月,李某工作期间晕倒,左手被电暖气烫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某为脑出血、烧伤、高血压、肺炎等多处病症,住院花费13万余元。2019年7月,李某就劳动关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调解确认李某与物业公司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2月,李某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因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给其造成的损失,双方协调未果后诉至法院。
商洛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李某与物业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公司应为李某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李某自愿不缴纳医保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现因物业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医疗保险,致使李某医疗费中城镇职工医保应报销的 10万余元,与其已按照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的8万余元之间产生差额 2万余元,该部分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负担。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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